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號
原 告 蔡紫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耀德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