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秀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之108年
度竹東簡字第24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沒收之諭知」欄及「觸犯之法條
」欄內「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刑法第38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之諭知」欄及「
觸犯之法條」欄內,原係記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項」,惟此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誤寫,且此部分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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