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藺桂芳 即香茅魚泰式料理餐廳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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