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曾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彥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學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33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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