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張美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晏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張晏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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