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王墐薐 被告 王兆鴻
黃雯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