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 姚智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終結辯論,因當事人具狀表示希望再開辯論,故准予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
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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