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36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呂金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呂金柱(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詳查保證金領款人為何人,並提供當時領取人之身分證影本及領款人簽名來佐證保證金已發還;另請詳查當時通知領取保證金之公文以及寄送之地址為何,領款人是否有簽收公文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呂金柱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被保人 許勝雄 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該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抗告人於81年3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保人許勝雄釋放,此有抗告人繳納保證金收據及保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3頁)。
㈡被保人許勝雄前開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業經無罪確定,
是具保人呂金柱於81年3月11日所繳納保證金之具保責任,即應予免除,保證金並應發還具保人呂金柱。原裁定以「聲請人為被告許勝雄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業經本院於81年7月22日發還予聲請人,此有本院81年7月25日中院瑞會字第2195號函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系爭保證金業已予發還等語之函文暨檢附之領款收據在卷為憑」等語,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固非無見。惟查,抗告人於原審106年11月10日已具狀否認上開領款一事(見原審卷第27、28頁),雖該領款收據領款人欄有「呂金柱」之印文,仍應究明該領款人之身分,以查明81年7月22日係何人領取該保證金。原裁定未予詳查,自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審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