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434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蔡渝翔 、 陳惠珊 、 陳淑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