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政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陳政寬)所犯詐欺、偽造文書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偽造文書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偽造文書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原名陳政寬)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保安處分/禠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12.6~94.12.23│86.11.1~88.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4年度偵續(│││年度及案號│6996號│一)字第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30│96.06.08││├─┼────────┼──────────┼──────────┼──────────┤│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10│98.10.15││├─┴────────┼──────────┼──────────┼──────────┤│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752號(苗栗地檢95年│2775號││││度執助字第3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