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03月28日│98年0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9255號│98年度偵字第45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28日│98年0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8月28日│98年09月30日│├─┴──────┼──────────┼──────────┤│備註│臺北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713號│98年度執他字第1715號││││(中高分檢98執157)│└────────┴──────────┴──────────┘┌────────┬──────────┬──────────┐│編號│3│4│├────────┼──────────┼──────────┤│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05月15日│98年0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575號│98年度偵字第45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9月30日│98年0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9月30日│98年10月23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1715號│98年度執他字第1715號│││(中高分檢98執157)│(中高分檢98執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