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0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参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帳務資料、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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