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家園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5,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15,928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所餘115,428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
7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原告已於99年1月11日收受
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慧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