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41號上訴人 黃昌駿黃高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千逸趙禹喻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8,423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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