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黃秀理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619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782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706⑶、706⑷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0.97平方公尺=605,6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