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李文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7,140元〔按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455.10㎡及公告現值1,400元/㎡計算;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彰化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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