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長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長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孫長春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分別判刑、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按: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於民國91年6月1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
7月15日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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