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72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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