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其本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交保。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屬實,且被告甲○○現在亦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