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簡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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