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17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交最低應繳金額,除給付循環利息外,另加給付循環信用利息之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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