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同意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原告乙○○被告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同意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保強建設開發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街,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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