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5號送達代收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甲○○
冠億齒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明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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