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裙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72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8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裙階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18時51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阿蓮區港後里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車道路相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告訴人 林信翰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前開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而貿然前行,兩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髕骨骨折、右側髕骨韌帶斷裂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裙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於113年7月8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13年10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