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8號聲請人 侯季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25元,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25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