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家偉被告陳冠泓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74號、111年度偵字第9980號、111年度偵字第10195號、111年度偵字第1027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林昱志法官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晏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