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楊浚洽 被告 孫子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