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宗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指定新臺幣1,000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嗣由被告繳納前開指定保證金額後將其釋放乙節,有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訊問筆錄、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他字第144號卷《下稱本院他字卷》第49至53頁、第59至60頁)。
三、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未到庭,有本院訊問筆錄、112年5月8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他字卷第52至53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29至132頁),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6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刑字第1120025066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照片等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45至153頁)。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171頁),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一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