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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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具保人 郭政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郭政霖於當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新竹地檢署點名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541號偵查卷第48頁、第53至54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本院112年2月12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影本2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29頁、第31頁、第33頁、第37頁、第75至93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103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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