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承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14罪,雖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予以裁定應執行之刑。
四、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執行完畢,參照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五、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桃園地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編號1、2、4、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112年5月19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及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六、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2、4、6、7所示之罪,均為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於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之角色分工,犯罪手法相似,衡以受刑人參與詐騙集團期間,侵害被害人等人財產法益至鉅,造成嚴重社會問題;編號5所示之罪為恐嚇取財罪,上開各罪間罪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有不同,是權衡前揭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3、5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2、4、6、7所示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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