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文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楊 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3,73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