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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