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各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7、23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至1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於二審以未附具體理由為由判決駁回,於三審撤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2至15部分,於二審撤回上訴確定。是上開二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各雖併有沒收之諭知,惟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是無於定執行刑時併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許宏駿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30日至同│104年10月31日下午│104年11月4日晚間││日期│年12月1日│5時許│7時至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225、266、393、│79、391號│79、391號││號│423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22、│││││520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23號││││實├──┼─────────┼─────────┼─────────┤│審│判決│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23號││││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察署106年度執字第│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148號執行中│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11日晚間│104年10月24日下午│104年10月31日下午││日期│10時至11時許│4時許至同年月31日│6時許至104年11月││││某時│6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14日上午│104年11月14日下午│104年11月18日下午││日期│10時至11時許│5時至6時許│2時至7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104年12月26日上午│105年1月5日上午│105年1月22日上午││日期│11時至中午12時許│8時許│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104年11月21日下午│104年11月23日上午│104年11月28日下午││日期│1時許│11時許│2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