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李聯富 被告 陳星豪
劉忠益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被告陳星豪、劉忠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121號),經原告李聯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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