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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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刑事自訴狀乙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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