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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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柯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志 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編號│標的名稱│標的價值│計算式│├──┼───────┼────────┼────────────┤││││按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83,039元計算│││臺北市士林區芝││(計算式:183,039X2083││1│蘭段一小段319│3,813,068元│.2=381,306,844.8元,再│││地號││乘原告請求比例萬分之100│││││)得總價為3,813,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3月16日北市地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臺北市士林區芝││良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蘭段一小段1265││21,912元,又12657建號層│││7建號即門牌號│4,274,374元│次面積為169.01平方公尺、│││碼臺北市德行東││陽台26.06平方公尺,合計│││路331巷6號2樓││為,合計195.07平方公尺,│││││得總價為4,274,374元。│││││(計算式:21,912X195.07│││││=4,274,373.84)。│├──┼───────┼────────┼────────────┤│總計││8,087,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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