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劉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張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庭期詢問鑑定人)。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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