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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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66號聲請人 許崇賓 律師(即 林梅雨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 張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梅雨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並命關係人墊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梅雨遺產之墊付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之規定自明。準此,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應就其已處理事務之繁簡,付出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至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參照)。次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美月與被繼承人林梅雨間前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惟被繼承人於上訴過程中死亡,關係人乃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4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行為,並墊付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因被繼承人生前已將其所有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涉及之不動產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鐘樽蜜,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案件之承審法官詢問聲請人,是否同意由第三人鐘樽蜜承當被繼承人部分之訴訟,故被繼承人就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涉之土地已無任何持分,則被繼承人已無任何積極財產,為免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費用無法受償,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核定代墊費用1,000元,並命關係人先為墊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42號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家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本院家事庭通知函文、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關係人張美月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請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陳報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函文、最高法院通知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函文、臺北市政府陳報債權函文等件為證。故關於聲請人主張其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之部分,有上開資料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代墊遺產管理費用1,000元之部分,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
號等2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4/270),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在卷可稽,且依本院
109年度司繼字第1842號案件卷附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記載,該2筆土地價值1,237,210元,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又本院前於110年2月22日以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案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裁定主文第2項係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惟該卷內查無聲請人已將該裁定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證明,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屬實,故公示催告期間無從起算,則被繼承人是否仍有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尚不得而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人數多寡、債權數額若干、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與否,均無從確定。準此,本件遺產事務尚未處理完畢,本院亦無從調查預估本件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且被繼承人遺產尚有2筆土地,聲請人亦未釋明其遺產管理報酬或代墊費用將可能無法從遺產中取得,故自無預先核給報酬或命關係人先為墊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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