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家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上訴人 伍哲賢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上訴人 張碧 雲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
紀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伍薇儒
伍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8「本院判決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本院判決分割方法(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附表:
┌─┬──┬─────────────┬───────┬────────┬────────┐│編│種類│遺產內容│價值金額│本院判決分割方法│本院判決分割方法││號│││(新臺幣)││(更正)│├─┼──┼─────────────┼───────┼────────┼────────┤│8│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31,798,144元│由伍哲賢等3人各│由伍哲賢等3人各││││帳號:0000000000000號│( 伍其勇 死亡時│分取32,064,085元│分取32,086,585元│││││餘存157,171,39│(含法定孳息);│(含法定孳息);│││││6元,經財政部│由 張碧雲 分取35,5│由張碧雲分取35,5│││││高雄國稅局逕扣│15,889元(含法定│38,389元(含法定│││││取遺產稅22,920│孳息)【計算式:│孳息)【計算式:│││││,748元)│⑴131,708,144元-│⑴131,798,144元-││││││伍其勇股票交割債│伍其勇股票交割債││││││務293萬元-張碧雲│務293萬元-張碧雲││││││墊支之醫療費40,9│墊支之醫療費40,9││││││62元-張碧雲墊支│62元-張碧雲墊支││││││之喪葬費480,841│之喪葬費480,841││││││元=128,256,341元│元=128,346,341元││││││;⑵128,256,341│;⑵128,346,341││││││元÷4=32,064,085│元÷4=32,086,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⑶由伍哲賢│入);⑶由伍哲賢││││││等3人各分取32,06│等3人各分取32,08││││││4,085元,由張碧│6,585元,由張碧││││││雲分取35,515,889│雲分取35,538,389││││││元(即32,064,086│元(即32,086,586││││││元+293萬元+40,96│元+293萬元+40,96││││││2元+480,841元)│2元+480,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