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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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37號聲請人 羅濟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伊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台端聲請狀附表五紙本票之票號皆誤繕,應具狀更正。又
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敘明「…聲請人於如係爭本票三紙之票面所載到期日分別提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相對人鄭伊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