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原名:劉富.
乙○○原名: 黃子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即黃│自民國98年7│至民國99年2│年息百分之1.6│││110040│ 子軒 ,劉于│月1日起│月1日止││││元│誠,丙○○├──────┼──────┼───────┤│││即 劉富華 │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月2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即黃│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110040│子軒,劉于│月2日起││按計息利率10%│││元│誠,丙○○│││,超過6個月按││││即劉富華│││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一)緣債務人 劉于誠 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于誠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0040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及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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