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自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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