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余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2,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