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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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余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2,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