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黃慶順
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昭一 等9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路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2,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6分之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600元(計算式:2,133
x1,200x1/6=426,6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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