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嘉會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嘉會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