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家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家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 游碧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訓豪 間分割遺產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65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萬80元,尚餘4萬573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4萬573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