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林富治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賴丁甫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 複代理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9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乃以被告機關96年2月
9日水五管字第09650014581號行政處分處分是否違法為先決要件,而本件原告業已另行起訴確認被告機關上開為違法,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11月24日以97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現由原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經於99年12月8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69號判決書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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