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上訴人 辜珊珍 上列上訴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經上訴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
二、重新提出上訴狀,且應於末頁撰狀人欄補行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參照),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
1份。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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