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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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債務人 何芮綺何宜玲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債務人前配偶 張世平 民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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