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九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零六元(前已退還三百七十四元予聲請人),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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